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塘新镇公建一区二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6604531。
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限制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的高档消费并列为失信人员,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存款数额少量),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案款为305572元,执行费4480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军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