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471号之一
申请人:***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296720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66045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庆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传票、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退回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
2、2022年3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信息;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15时07分许,电话联系***将上述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并告知其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