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金裕花园8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86528113C。
法定代表人:洪从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华地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0165758Y。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立金,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宿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生效后,因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2018)宿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338338元、利息24017.3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1月21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负担仲裁费1114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18)宿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峰
审 判 员 李德道
审 判 员 刘小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凤阳
书 记 员 刘丹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