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仁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953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商贸中心1号地A3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77247765P。
法定代表人:江培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
×××271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赵 芸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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