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826民初520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以下简称宿松中行)与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发祥建设公司)、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安徽瑞恒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祥检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松中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遥、何华军,被告瑞发祥建设公司、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瑞恒祥检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桂瑶瑶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宿松中行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皖0826民初520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宿松中行分别与瑞发祥建设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瑞恒祥检测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宿松中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瑞发祥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瑞发祥建设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宿松中行要求瑞发祥建设公司偿还3035951.25元及至2020年11月14日的利息54506.68元和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按年利率4.6%支付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加收50%即6.9%计算的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宿松中行诉求的律师费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对宿松中行要求瑞发祥建设公司支付3000元的律师费用,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宿松中行就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用对瑞发祥建设公司出质的岳西县冶溪镇人民政府岳西县冶溪镇2019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二标段)项目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瑞恒祥检测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瑞恒祥检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瑞发祥建设公司追偿。 对于瑞发祥建设公司、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瑞恒祥检测公司辩称的涉案借款不应计收罚息和承担宿松中行支出的律师费用,本院认为涉案贷款已经逾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宿松中行加收50%的罚息利率符合规定,而且考虑到今年疫情的原因,宿松中行为瑞发祥建设公司申请优惠利率期至2020年3月31日,并未主张2021年3月31日之前的罚息;对于律师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并未加重其责任,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瑞发祥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宿松中行借款380万元,双方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年宿中小借字010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第二条借款期限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75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75基点进行重新定价,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第九条担保约定担保方式有1、由瑞发祥建设公司承建的岳西县冶溪镇2019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二标段)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2、由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十条声明与承诺约定政府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支付给借款人的岳西县冶溪镇2019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二标段)应收账款需支付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专用的资金监管账户;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2019年8月26日瑞发祥建设公司与宿松中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年宿中小质字01019号《质押合同》,质押物为瑞发祥建设公司在岳西县冶溪镇2019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二标段)应收账款,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9年8月28日对该质押进行了登记。2019年8月26日瑞恒祥检测公司与宿松中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年宿中小企保字01001号《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同日,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分别与宿松中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宿中小个保字01022、01023、01024、01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两年,并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2019年8月30日瑞发祥建设公司立下借据,约定偿还日期为2020年4月2日,年利率为5%,借款用途为进购黄沙、石子、水泥。瑞发祥建设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6月30日、7月1日、8月13日、9月1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为30万元、124048.75元(另结息4375元)、14万元、10万元、10万元,下欠本金3035951.25元及截止至2020年11月14日的利息54506.68元,故宿松中行涉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另查明,宿松中行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上述事实有宿松中行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身份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质押合同》、《账户监管协议》、《合同协议书》、《收款账户确认书回执》、《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四份、《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一份、《贷款还款回单》五份、《系统信息查询单》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代理合同一份、代理费发票一张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一、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借款本金3035951.25元及至2020年11月14日的利息54506.68元并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303595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支付利息和从2021年4月1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以303595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加收50%即6.9%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所花的律师费用3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就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用对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质的岳西县冶溪镇人民政府岳西县冶溪镇2019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二标段)项目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安徽瑞恒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4元,减半收取157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62元,由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瑞祥、石爱支、吴江、吴军、吴淑娟、安徽瑞恒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瑞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敏
法官助理李平 书记员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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