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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山水华庭小区B区6号楼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439247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上规定情况紧急的情形,故对其保全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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