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山水华庭小区B区6号楼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439247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上规定情况紧急的情形,故对其保全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