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3执505号之七
申请人: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3×××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546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3×××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546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