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386号
原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七坝路东郊办事处联盟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石凤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曲进龙,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进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