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386号

原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七坝路东郊办事处联盟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石凤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曲进龙,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进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