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459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1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5034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5034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台区花乡***劳动力安置用地项目后,将部分工程交由润京公司施工,2020年5月2日,被告润京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分包班组承包协议》,约定润京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丰台区花乡***劳动力安置用地项目6、7、8号楼的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派出所北侧。《分包班组承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工人施工,圆满完成了各项施工任务。2021年6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签订了《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结算单)》,原告应得结算款为1373923元,被告已支付993923元,润京公司以建工四建欠其工程款为由,剩余38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以上款项均为工人工资,不存在质保金之说,被告的拖欠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迫于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润京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金额250341元,但对合同单价有异议,约定的单价包括5**作架的费用,后边施工中没有给搭建操作架,北面连廊没有施工完成,质保金不能给,另外还要扣除我们自己找人拆除临边防护的费用,350乘以34为119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日,润京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分包班组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工程的主体结构脚手架分项工程、安全防护的劳务施工委托给乙方承担完成;工程名称为丰台区花乡***劳动力安置用地项目;承包范围为甲方与总包单位签订678#楼的脚手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自基础至屋面上所有主体结构的全部施工图及洽商变更的图纸内的脚手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等;承包工程内容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脚手架及安全防护工程的搭设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坑防护、地下室脚手架、防护架及围挡的搭设、地下部分上下基坑爬梯的搭设、拆除和清理工作;堆放管架、**、四口、五临边防护、文明施工标语牌等的搭设安;地上部分悬挑架、安全通道、防护棚、水平网、密目网、标准层掛架、爬架、平台架、零散插口架、木工棚、钢筋棚搭设、塔吊安装防护架等的搭设安装;架管配件进出场维修保管,文明施工等工作;所有施工现场施工道路两边隔离带的搭设、拆除和清理工作;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内的所有有关脚手架搭拆工程的工作内容;合同范围内所有材料进出场装卸、就位、堆放整齐、钢管调直、钢管刷油漆、扣件修理、安全网的铺设拆除及整理、所有后浇带防护搭拆及盖板安拆、所有挑架工字钢制作及安拆、预埋,层高超过4米的内架搭拆,砌筑抹灰用架搭拆、所有塔吊大灯架子搭拆、所有上料平台搭拆、所有塔吊跑道架子搭拆、施工电梯架子搭拆、拆除脚手架后、材料堆放整齐及现场文明施工等一切相关工作,安全通道搭设(包括刷油漆、楼号四口五临边防护搭设、钢筋棚、木工棚以及搭设安全标志标牌等一切相关内容);现场所属范围的文明施工及上级部门突击检查和迎接有关部门考察工地时的现场整理(无签证);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棚的搭设与拆除、清理码放等相关工作内容。”;工期为2020年3月20日、2020年11月30日;工程地下综合承包单价为15元/㎡(综合单价=基础单价:10元/㎡+文明施工单价2元/㎡+工期单价3元/㎡),工程地上综合承包单价为23元/㎡(综合单价=基础单价:18元/㎡+文明施工单价2元/㎡+工期单价3元/㎡);乙方按时完成协议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规定,经甲乙双方及总包、监理、业主、质检站等多家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结算的工程价款以公司预算最终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为依据。 2021年6月17日,***与润京公司达成《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结算单)》,载明:共计1373923元(包含8#北侧楼梯连廊),质保金68696元(结算金额*5%),备注“1、以上工程量包含本项目所有施工内容,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以上量已包含8#楼北侧楼梯连廊工程量,如后期班组不施工,则质保金不退。2.润京公司对***付工程款95%后,班组***本人保证所有工人退场并如实结清工人工资,如未结清工人工资,***本人自愿付约3万元的律师费及法院诉讼费,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庭审中,双方确认润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1123582元。 关于8#楼北侧楼梯连廊施工问题,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主张其已在2021年8月份完成该部分施工;润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仅完成一部分施工,后因冬季施工问题拆除了一部分,后续再要求***施工,***予以拒绝,并提交照片佐证;***表示照片系此前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并非施工完结的照片;本院要求润京公司提交照片的原始载体以显示照片拍摄时间,润京公司未提交。 庭审中,润京公司还提交照片及零工单,拟证明***未拆除楼梯、地面洞口等位置的防护,其另行雇佣工人拆除产生11900元。***对此不予认可,表示部分防护未拆除系因润京公司后续还需使用应润京公司要求未拆除,该内容润京公司认可了双方才达成结算的。 庭审中,*****签署《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结算单)》时约定2021年底给付95%工程款,一年后给付5%的质保金。经本院核实,现案涉工程已完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主体资格,故其与润京公司签订的《分包班组承包协议书》无效。现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对***施工班组已依协议履行的施工内容,润京公司应参考协议书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结算单)》给予结算。润京公司辩称工程单价中包含5**作架的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结算单)》系双方关于工程的结算,并未注明存在楼梯、地面洞口等位置的防护需要***拆除,故本院对***主张的相关防护未拆除的理由予以采信。关于8#楼北侧楼梯连廊工程,***主张其已全部施工完毕,润京公司主张***施工了一部分,但润京公司提交的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故本院对润京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润京公司应按照《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结算单)》的约定向***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250341元。庭审中,***自述工程款给付时间为2021年底给付95%,2022年6月17日给付5%,故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次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工程款250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1645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696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