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933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区。 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11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