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4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七坝路东郊办事处联盟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38687.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538687.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6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78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款项538687.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款项。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431.37元,本院已扣划2431.3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湖北省黄冈市**县××镇××路(××幢××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县房xx镇字第Y××7号),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由**县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3××**北京现代牌车辆和苏EZ××**起亚牌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委托湖北省黄冈市**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县××镇××村××组进行现场调查,未获反馈。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3年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款项538687.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2431.37元,剩余款项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应收取执行费7787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428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史小璟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