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962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1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