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962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1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