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生,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隆兴苑小区1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忠树,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