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和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3852号
原告:和县和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文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建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安徽三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陆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伟,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
负责人:俞晓静,总经理。
原告和县和州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和县和州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县和州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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