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吉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924号
原告:上海吉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城路500号J2239室。
法定代表人:吉连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午戌,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程火模,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工业园区泉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杨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火模、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赵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建荣
书 记 员 蒋啸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