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德敏,重庆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008074。
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工业园区泉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90000930。
法定代表人:钱扬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彭 郁 潇
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芸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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