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02民初6089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原告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童,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国诗,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国诗、***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国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守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