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奥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4070

原告北京奥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5号楼B1708(住宅)。

法定代表人高庆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千里,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树林,总经理。

被告洪军,男,19661023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奥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南公司)、洪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昊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昊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火灾发生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昊建路临14号的昊南公司锅炉房,该地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原告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马建庆
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
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