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