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民初1196-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
法定代表人:邓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中瑞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山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琴
书记员陈谕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