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民初1196-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结海,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衡阳北建,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明,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139.34元,并自2020年1月1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08139.34元,但原告起诉时并未提交其与被告对涉诉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证据。原告在起诉时已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已与被告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本院亦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原告可在鉴定结论出来后,自行与被告协商或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纠纷或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山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琴
书记员陈谕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