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辖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5号楼B1708。
法定代表人:高庆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树林,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金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裁定以侵权行为地确认管辖不妥,应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
奥联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奥联公司因仓库发生火灾要求昊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仓库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金寨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林生
审判员 耿燕军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