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7580号
原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伊斯特大厦607室。
原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