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21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月1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因(2017)豫058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80191.2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191.2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