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81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棋崴,系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书法,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劳务公司、秦书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林太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