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778号
原告:北京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一层1232。
法定代表人:杨忠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婕,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龙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长年。
原告北京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9.40元,由原告北京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秀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