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7761号
原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龙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34978673L。
法定代表人:尹长年,董事长。
原告:**,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X室,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和县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 六月 七日
法官
助理 张国龙
书 记 员 沈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