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颜必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筠,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关于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9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2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39.97元,由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989.97元,被告***负担505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38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证券以及不动产可供执行。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491执1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