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4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
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颜必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惠,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诉讼费减、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雍自涛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