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3474号
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430591509。
负责人:颜必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