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1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1-1)
法定代表人:颜必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胜,广东**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筠,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6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井华,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611。系被告父亲。
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04.98元,减半收取计1,352.49元。
审 判 长 谢伟东
人民陪审员 安支华
人民陪审员 罗新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多 超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