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法定代表人:颜必龙。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005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