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大力冷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7组。
法定代表人:秦红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祥,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冯刚,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大力冷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冯刚、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607民初52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冯刚、冯祥应支付761726.36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9元。执行中查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6民终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520866元及利息。现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已向保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本院(2021)鄂0607民初5258号民事调解书得以执行,2022年4月24日我院向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公司协助扣留、提取保康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其中的777509.36元,但至今未执行到账。经本院传统查控显示,被执行人冯祥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路××号××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已于2019年10月29日被我院首轮查封,武汉市江汉法院享有抵押权。2022年8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冯刚、冯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冯刚、冯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