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10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洪山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9326939Y。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121号(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东湖春树里小区2栋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20960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鄂1181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540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下欠的工程款1540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2年5月10日、8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委托外地法院协助调查,对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方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信息显示:①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无证券信息;②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另案冻结在先;③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有零星网络资金,另案冻结在先;④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⑤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 2022年5月19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2022年11月2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到期工程款178163元,并向湖北**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被冻结的金额远高于到期债权实际的金额,现已不能冻结上述到期工程款178163元。 2022年8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1月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鄂1181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汪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