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4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付诉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付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恒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