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三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安徽皇欲食养生食品有限公司院内西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93344098E(1-1)。
法定代表人:侯彬社,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国购名城希夷大道与稚河路交叉口公寓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734999F。
法定代表人:李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皖1602民初0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830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58304.5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