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1365号
申请人: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