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4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86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