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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兴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兴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8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16号
原告:安徽省兴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建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兴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兴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兴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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