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503民初1365号
原告: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晋昇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秦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所欠租赁费3380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秦邮公司承建由无锡翠竹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芙蓉山庄A2地块建设工程,***、***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2013年11月2日,***、***以秦邮公司名义分别与晋昇公司签订二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秦邮公司租赁晋昇公司施工塔吊4台、升降机2台。合同对租赁费、进退场费的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晋昇公司按约定提供施工塔吊4台、升降机2台,秦邮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用。截止2017年12月,秦邮公司拖欠租赁费3380244元。晋昇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秦邮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拖欠原告租赁费3380244元属实,欠款原因是由于工程停工,甲方工程款一直没有下来,所以无力支付租赁费。
晋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设备租赁合同、开工单、租赁费结算单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与晋昇公司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以秦邮公司名义与晋昇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照履行。秦邮公司租赁晋昇公司塔吊、升降机,拖欠租赁费3380244元,事实清楚,秦邮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晋昇公司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安徽省晋昇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3380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2018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秦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