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7594号
原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4942179M,地址: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汤汇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无为市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王成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租赁费6259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以62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15.4%计算,暂算至2021年12月2日为21690元);3.被告王成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期间被告**因承接工程以原告公司与天桥区永祥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被告王成刚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因被告**欠租赁费,天桥租赁站于2018年5月28日向山东济南天桥区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仍然没有履行,天桥租赁站向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迫于无奈于2019年9月2日按执行通知书内容支付余款62596元。原告履行义务后多次向被告**追讨该款项,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诚意。被告王成刚作为
租赁合同的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王成刚的身份证件或户籍信息,且被告**属户籍地所在社区无为市无城镇文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空挂户。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成刚信息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维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珊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7594号
原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4942179M,地址: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汤汇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无为市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王成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租赁费6259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以62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15.4%计算,暂算至2021年12月2日为21690元);3.被告王成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期间被告**因承接工程以原告公司与天桥区永祥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被告王成刚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因被告**欠租赁费,天桥租赁站于2018年5月28日向山东济南天桥区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仍然没有履行,天桥租赁站向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迫于无奈于2019年9月2日按执行通知书内容支付余款62596元。原告履行义务后多次向被告**追讨该款项,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诚意。被告王成刚作为
租赁合同的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王成刚的身份证件或户籍信息,且被告**属户籍地所在社区无为市无城镇文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空挂户。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成刚信息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维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