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21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郑爱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会民,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向路34号7幢102。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0年6月17日,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春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