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郑爱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会民,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向路34号7幢1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元,保全费1375元,均由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春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