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0712号
原告李陵,男,土家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曾爱春,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向路34号7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109347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玉发,男,汉族,1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官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陵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