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522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91950626K,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兴泰公路东侧泰东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29101W,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