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808号
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
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