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59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桥联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29101W。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6大众大厦1412、1413、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899500。
法定代表人:周传华,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