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节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铭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1-2412室。
法定代表人:傅淑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淑平,女,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铭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超、傅淑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家龙
审 判 员 郝静静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红娟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