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8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08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江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