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5108号
原告:海陵区语润绿化养护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Q1LFF3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百里村九组25号。
经营者:***。
被告: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29101W,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桥联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87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乾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0RY529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0号文创大厦5号裙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莫也。
被告: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0KGP53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莫也。
原告海陵区语润绿化养护服务部与被告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乾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陵区语润绿化养护服务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该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